,准备逐条吃透,让自己成为一个活体举报台,遇到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就顺手上报国家!
我国有专门的规定,电马儿时速不能超过20迈,整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超出规定范围就算超标车,是明令禁止售卖的!
2、拨打12315举报热线、通过私信“成都工商”新浪微博,或关注“成都工商”微信公众号后举报。
举报奖励额与查处的产品数量挂钩:每查处一辆给予奖励500元,2~5辆1000元,6~10辆1500元,11~20辆2000元,21辆以上的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三大类,一是参保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三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业务经办、劳动能力鉴定和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罚款金额1%给予奖励,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的基本工艺等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生产。
1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一样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7.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
1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2.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2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2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1.生产经营假冒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
2.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批准证书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3.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保健食品。
5.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
6.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并违法销售。
7.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里面夸大功能范围;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3.未依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8.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或抗生素类药品中,违反特殊药品或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9.违反非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5.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7.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依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立马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接着使用经检修仍不能够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1.除以上奖励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情形。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规定的行为。
成都市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成都检验检疫局。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8%-12%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8%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4、属于重奖举报奖励的,可以突破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但原则上不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成都市为打击毒品犯罪,对检举制毒、吸毒窝点、贩卖、运输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逃重大毒品嫌疑犯线索及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检举毒品违法犯罪的和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个人,予以最低1000元,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的,根据缴获量每起案件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3、举报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储存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金额1万元至5万元;
5、举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吸食毒品活动和其他吸毒行为的,根据查获情况每起案件奖励2000元至3万元;
7、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励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
4、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0块钱的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或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管理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进行职业危害公示的;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别的机械没有按规定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运行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的;
(十)有毒、有害、有限空间、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比较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的或职业危害因素未定时进行检测的;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有限空间作业、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的;
(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的;
(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的:
(十五)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有着非常明显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十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或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
(十七)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或向非法生产者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设备或转销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或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下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措施或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或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二)对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赃款)处罚的,每案按罚款总额、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赃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对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赃物)处罚的,每案按以下标准奖励:价值1万元以下的奖1000元,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3000元,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5000元,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8000元,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1万元,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1.2万元,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奖1.5万元。
(四)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处罚的,每案给予2万元奖励。
(六)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案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仅限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的,奖励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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