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药包”、“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力诺药包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
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民生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3.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有关的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二)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做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5.(三)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6.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保荐代表人杨桂清、任耀宗联系电线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188注册资本23,245.0520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杨中辰实际控制人高元坤联系人谢岩联系方式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四、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7.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8.(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详细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作情况;3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审阅信息公开披露相关文件;3、督导发行人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和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一)超额募集资金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92.55万元,具体使用如下:1、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基本情况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3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47%,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
10.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11.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12.为了更好的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8.0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0.81%。
13.2)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4使用超募资金4,3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
14.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5.202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18.09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在补充完流动资金后注销存放超募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9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基本情况依据公司发展的策略制定,围绕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市场需求,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规模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1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3,294.603,003.962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003.96万元投入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170.50万元投入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3、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1)基本情况5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围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提高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6,000.00万元,投资建设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项目具体概况如下:项目名称: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242.00万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投入6,000万元,剩余部分以自有资金投入。
2)履行的审议程序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00万元投入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1、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1)基本情况“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外部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较预期有所延迟。
另外,公司根据国内外形势及市场发展情况,为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策略的要求,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有节奏的放缓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
2)履行的审议程序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2、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LED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1)基本情况6“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及“LED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虽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到外部宏观环境、行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以及外部市场环境发展预期,经审慎考虑,决定对以上两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2)履行的审议程序2022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LED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LED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及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LED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1)基本情况“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虽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到外部宏观环境、行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以及外部市场环境发展预期,经审慎考虑,7决定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2)履行的审议程序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三)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基本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9200吨高硼硅玻璃产品生产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之“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之“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预计节余募集资金余额年产9200吨高硼硅玻璃产品生产项目5,095.042,374.1436.602,757.50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6,718.464,279.73195.382,634.11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3,003.962,347.69-656.27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6,000.004,255.75259.682,003.93注1:预计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投项目尚待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款、保证金等款项以及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注2:“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与当时尚未建设完成的“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共同存放于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开设的专户中,理财收益无法单独测算,该次结项不涉及其现金管理收益;注3、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为了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办理专户注销事宜。
2、履行的审议程序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9200吨高硼硅玻璃产品生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757.50万元(包括尚未支付项目尾款、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现金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之“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693.46万元(包括尚未支付项目尾款、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现金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之“M2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003.93万元(包括尚未支付项目尾款、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现金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9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因公司于2023年9月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工作,民生证券同时也作为公司此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指派杨桂清先生、任耀宗先生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提高持续督导效率,更好地履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民生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杨桂清先生、任耀宗先生接替王启超先生、杜慧敏女士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8月,公司公告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原因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有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10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11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783.75万元(该余额不包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8,500.00万元以及支付保证金918.41万元)。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杨桂清任耀宗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3(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人法定代表人:顾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八、对发行人信息公开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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